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油烟设施清洗服务活动,提高行业自律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消防条例》、《国家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等场所集烟罩、排油烟管道、厨房烟囱等集排油烟设施(以下简称:“排油烟设施”)清洗服务的社会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排油烟设施清洗活动,应当本着“服务社会、合法公正、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行业规则,履行工作责任,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排油烟设施清洗行业单位会员实行资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信证书管理
第五条 取得资信证书的排油烟设施清洗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单位会员;
(二)企业具备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且建筑面积60(含)平方米以上,其经营范围涵盖排油烟设施清洗项目;
(三)人员组成:清洗队长2人、电工2人、清洗人员8人(含兼职),从事排油烟设施清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排油烟设施清洗基础及专用设备应满足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标准《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规程》的要求,且设备齐全有效;
(五)办公、仓储、住宿等场所独立设置,各项设备配置整齐,规划有序,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具有《排油烟设施清洗合同书》、《排油烟设施清洗前状况表》、《排油烟设施清洗记录单》、《排油烟设施清洗验收单》、《油烟管道清洗记录证明》等规范性文书范本;
(七)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各企业申报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资信证书,应当向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员证复印件;
(二)《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资信证书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组成人员的名录、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电工证及清洗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五)排油烟设施清洗基础及专用设备、设施清单;
(六)高温高压清洗机、升降机(卷扬机)等清洗设备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
(七)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企业在排油烟设施清洗工作中,使用的《排油烟设施清洗合同书》、《排油烟设施清洗前状况表》、《排油烟设施清洗记录单》、《排油烟设施清洗验收单》、《油烟管道清洗记录证明》等规范性文书范本;
(九)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排油烟设施清洗设备及人员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颁发“中国清洗行业企业能力证书”,并在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资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九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向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变更手续。清洗机构的资信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的应向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补发。
第三章 排油烟设施清洗服务活动
第十条 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应及时提醒餐饮经营单位按时进行清洗。
第十一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排油烟设施清洗合同书,规定清洗工作内容,明确双方共同职责和各自的责任及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应当按照《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规程》团体标准进行施工作业,真实记录、完整地填写各种规范性文书,保证清洗质量。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出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经委托人确认后,应建档保存,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三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的资信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操业守则、投诉电话等内容,应当在企业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收取排油烟设施清洗费用,应当遵循市场价格,合法经营;严禁故意压低价格,恶意竞争。
第十五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在从事排油烟设施清洗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失实的报告或文件;
(二)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信证书;
(三)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四)指派未经专业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资格的队长、清洗人员、电工从事排油烟设施清洗工作;
(五)恶意散播有损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形象、不利于会员团结的谣言,作出妨碍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正常工作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市内的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及清洗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续期的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主要采取集中或抽查的形式,审核通过后,将继续为其颁发资信证书。
第十八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取得资信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资信条件,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排油烟设施清洗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应当规范管理,加强业务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员工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企业人员要举止端正,文明礼貌,积极维护行业工作信誉,增强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以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真执行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并且自觉接受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资信证书的会员,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证书的,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不予受理,申请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申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信证书的,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撤销其资信证书,申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或发现有轻微违规问题的清洗机构,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进行约谈,调查相关情况,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清洗机构具有下列行为,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收回资信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年检或抽查过程中,发现清洗机构不再符合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资信条件的;
(二)经举报查证,清洗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排油烟设施清洗技术规程》进行清洗,清洗流程不规范、清洗不全面,情况属实的;
清洗机构整改后可在半年后向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现场检查申请,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重新颁发资信证书;清洗机构拒不整改或继续承接清洗业务,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注销其资信证书,取消单位会员资格,并在官网进行曝光。
第二十五条 清洗机构具有下列行为,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注销其资信证书:
(一)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自行停止排油烟设施清洗业务一年以上的;
(三)未按时交纳会费的;
(四)资信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五)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清洗机构违规清洗、清洗质量不达标导致发生油烟管道火灾事故,经认定负有一定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若被注销资信证书的清洗机构符合本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在一年内不得向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若会员单位伪造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资信证书,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注销其资信证书,取消单位会员资格,并在官网进行曝光;若非会员单位伪造排油烟设施清洗机构资信证书,清洗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在官网进行声明,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