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规范油罐清洗作业管理,明确作业程序、作业要求和各方职责,确保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主要参照《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和《油罐检修技术规程》,并结合实际编制而成。本制度未明确事项应按下发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高危作业场所一般安全规定》的要求执行。
1.3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管道清洗作业。
2 职责
2.1 调控中心
2.1.1 负责油罐清洗和检定计划的审核,负责组织审查清罐施工方案及油罐交出检修前的工艺处理方案。
2.1.2 负责为油罐清洗工作提供必要的工况条件。
2.1.3 负责油罐清洗工作中的工艺、设备管理。
2.2 抢维修中心
2.2.1 负责油罐检定工作的组织,并提出储罐维修的专业意见。
2.2.2 负责油罐清洗工作中的机械、电气、仪表、自控专业管理。
2.3 安全数质量处
2.3.1 负责组织油罐清洗方案的安全环保部分的审查工作。
2.3.2 负责审核移库或降级油品数质量计量处理方案。负责审核罐底油泥的处理、处置方案及含油污水的排放、处理方案。
2.3.3 负责油罐清洗过程中安全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方案,并参与审查施工方案、安全环保措施。
2.4 业务处
2.4.1 负责根据油罐清洗计划协调管输计划和油源组织,为清罐提供必要的条件。
2.4.2 负责组织清罐前需要外销油品的处理。
2.5 管理处
2.5.1 负责建立油罐清洗台帐,编制油罐清洗和检定实施计划,并组织编制油罐清洗作业施工方案(含罐底油品、油泥的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
2.5.2 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油罐清洗工作和罐底油品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2.5.3 负责组织油罐清洗现场作业条件确认,组织油罐清洗现场安全措施制定、落实及监督检查。
2.5.4 负责现场有关作业票证的办理和作业现场的监护。
2.6 输油站
2.6.1 负责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规定以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的要求,监督检查清罐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
2.6.2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方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停止其作业。
2.7 清罐作业单位
2.7.1 编写清罐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并报批。
2.7.2 为清罐人员提供所需防爆工具、安全照明、安全带、安全帽、防毒面具、护目镜、工作服、防护用具、消污器材等。
2.7.3 相关作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 清罐计划管理
3.1 清洗周期
3.1.1 污油罐清罐周期为2年,立式储罐清罐周期为5年,在清罐周期内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需要安排清洗。
3.1.2 因油罐大修、改造或改储其它油品时,则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清洗。
3.2 调控中心根据油罐常规检修要求下发公司年度清洗计划,并建立清洗台帐。
3.3 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及生产实际需求及时编制清罐实施计划,并提前15天填写油罐清洗审批表(见附件一)上报公司审批。
3.4 油罐清洗审批表经调控中心、抢维修中心、业务处和安全数质量处会签后上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和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4 罐底油处理
4.1 罐底油处理方式
4.1.1 可经输油站转油泵或其它容器直接输转到站内其它油罐的,由输油站提出申请,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4.1.2 销售给省石油公司的合格油品,由管理处以书面形式向业务处申请,业务处同意后联系好油品接收单位并提出交付方式(管输或汽车),管理处按《计量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计量交接。
4.1.3 只能移库或外销处理的降级油品,按《油品外销及移库管理规定》执行。
4.1.4 对含油污泥的处理,由管理处负责委托施工单位或外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并安排人员全程跟踪,杜绝二次污染,同时按《固定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相关台帐。安全数质量处根据相关安全环保规定对施工单位资质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核
3.3 管理处根据年度计划及生产实际需求及时编制清罐实施计划,并提前15天填写油罐清洗审批表(见附件一)上报公司审批。
3.4 油罐清洗审批表经调控中心、抢维修中心、业务处和安全数质量处会签后上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和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4 罐底油处理
4.1 罐底油处理方式
4.1.1 可经输油站转油泵或其它容器直接输转到站内其它油罐的,由输油站提出申请,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4.1.2 销售给省石油公司的合格油品,由管理处以书面形式向业务处申请,业务处同意后联系好油品接收单位并提出交付方式(管输或汽车),管理处按《计量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计量交接。
4.1.3 只能移库或外销处理的降级油品,按《油品外销及移库管理规定》执行。
4.1.4 对含油污泥的处理,由管理处负责委托施工单位或外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并安排人员全程跟踪,杜绝二次污染,同时按《固定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相关台帐。安全数质量处根据相关安全环保规定对施工单位资质和处理过程进行审核
(1)清罐作业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监护人;
(2)清罐前的准备工作。对罐底油处理、工艺流程隔断等清罐前期工作进行罗列,并明确落实措施;
(3)对清罐进人等各项作业的安全检测内容和指标进行明确;
(4)明确清罐作业各步骤所需要的票证项目,委外第三方施工的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油罐清洗作业安全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四),对于各种测量和检测要有记录要求;
(5)对于油罐清洗后的检测项目要进行明确;
(6)对于清洗、施工完成的油罐要有对验收项目、依据和验收报告的要求。
6 清罐作业要求
6.1 清罐作业前要做好现场作业条件确认,记录条件确认结果并由确认人签字。清罐作业前管理处必须与委托清洗单位签订《油罐清洗作业安全协议》。
6.2 进罐检测、作业必须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
6.3 油蒸汽的排出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只有在时间等条件受限的情况下,才采用充水、低压蒸汽驱除油气的方法。
6.4 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参照苯≤40mg/m3、硫化氢≤10mg/m3,常见油品爆炸极限范围见附件三)下限的1%时,方可进入油罐进行作业,且每次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6.5 清罐作业时,现场监护人应时刻进行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清洗作业中应按要求做好油气浓度测试、清洗作业、底板及附件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7 检测与验收
7.1 储罐清洗后应对储罐进行检测,检测工作由抢维修中心组织,提出储罐后续处理方案的调整意见并出具检测报告。
7.2 油罐清洗并检测结束后,根据项目的级别,由调控中心或管理处组织对清罐结果和检测结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要有全体验收人员签字。
7.3 油罐清洗过程中的检测、验收等各种记录作为该罐的技术资料,由管理处进行存档,直至该罐废弃。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调控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